应急管理 |
董国军重大行政处罚案公示
浏览:671次'时间:2025年3月14日
违法事实及证据:其企业主要负责人董国军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抚顺施工项目完全交由抚顺项目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在抚顺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94的规定,决定给予董国军上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董国军上年年收入为人民币3.65万元,即对董国军处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元(大写)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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