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
关于征询公众对《抚顺市顺城区关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顺城区财政局浏览:787次'时间:2025年3月10日
为深入贯彻国家普惠金融政策,推动我区金融服务惠及更多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顺城区财政局起草了《抚顺市顺城区关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3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抚顺市顺城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57503507 邮箱:scjrfzj@126.com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507办公室
抚顺市顺城区财政局 2025年3月10日
抚顺市顺城区关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选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金〔2022〕72号)文件规定,结合顺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我区开展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支持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以缓解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区财政局建立支小支农专项资金池,根据区政府产业发展方向,向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微企业重点投放。 补贴时间、期限:2024年1月以后,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发生的利息、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涉农业务保费实施补贴,补贴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2年),直至专项资金补贴支付完毕。年度内申请,不可追溯。 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专项资金。 小微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只能享受一笔利息补贴。 辖区金融机构、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顺城经济开发区、区财政局实行工作协调机制,随时研究解决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建立企业白名单,以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支持小微装备制造业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区内金融机构向我区装备制造业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信贷倾斜,积极运用专项资金对我区小微装备制造业企业的贷款贴息、代偿,引导金融机构对小微装备制造业企业实施精准滴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充分发挥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创新带动作用,促进形成经济金融良性互动。 第六条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业经营主体。提升金融机构对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信贷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利用专项资金降低金融机构风险,有效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第七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发挥信息、科技和网点优势,利用大数据优势,增加信用贷款余额,加大信用贷款的穿透力和覆盖面,实现“降价、扩面、增量、提质”的目标。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条件、标准及方式。 范围:在我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 条件:财务账目清晰,具有一定的纳税额度。 标准:农业经营主体补贴贷款利息总额的50%。农业经营主体补贴以投资规模为参考依据。 小微企业补贴贷款利息总额的50%。小微企业补贴以年纳税额为参考依据。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额为保费的50%。 方式:以季度为周期,支付到企业付息账户,如遇特殊情况支付顺延。 第三章 资金申请、拨付 第九条 辖区金融机构、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顺城经济开发区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方向可以提供企业名单。 申请企业需要提供《支小支农奖补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的结息清单等相关文件,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税证明,一式三份。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联合金融机构对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现状进行现场核实,出具具体意见,经财政局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后,将专项资金按季度拨付到贷款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保费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资金支付信息公开公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专项资金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等方面”的规定,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每年按市财政局要求上报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在工作中如有违反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专项资金下达后实施。
附件:1.《支小支农奖补专项资金申请表》 2.《支小支农奖补专项资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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