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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顺城区政府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区政府办浏览:28389次'时间:2020年11月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区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区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直行政机关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直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并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主动公开,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应当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并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直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一般为7 个工作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不予公开。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提供。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同一申请人反复向本部门提出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本部门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部门不掌握该政府信息,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该部门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其他区直行政机关主办、本部门协助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告知申请人向主办部门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但本部门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或档案工作机构的,应当由该政府信息的制作部门持公函或介绍信,到档案馆或档案工作机构查询和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答复申请人。 

(十)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五条 区直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时间,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时间为准。 

第六条 区直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依申请公开信息,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等的成本费用。 对于能够书面证明本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减免。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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