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顺城区涉企行政检查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顺城区涉企行政检查规定(试行) 》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城区涉企行政检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乱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本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禁止实施行政检查。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示全区行政执法主体清单,并统筹协调和指导行政执法主体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第四条 开展行政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除依法不予公开、不适宜事先通知等情形外,行政执法主体要将检查时间、依据、内容等事先通知被检查对象。
第五条 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第六条 涉企行政检查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逐利检查,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三)任性处罚企业,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四)下达检查指标,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五)变相检查,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第七条 涉企行政检查实施“企业安静期”制度。每月上旬和下旬为“企业安静期”,“企业安静期”内,行政执法主体原则上不得入企进行行政检查,下列情形除外:
(一)上级部署的执法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事件或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的事项;
(三)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媒体曝光等需要调查取证或实地核查处理的事项;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需完成的核查、复查、检查事项;
(五)其他需要入企执法检查的情形。
行政执法主体因上述情形入企进行行政检查的,应当在检查前报请区政府审批同意,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第八条 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应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每年1月底前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2月底前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实施。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行政执法主体确因合理事由需要调整年度检查计划的,应于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实施前调整检查计划,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省、市、区政府临时部署的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第九条 建立顺城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未发生的、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或虽经常发生但实际处于空转状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者管理的行政检查事项,及时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修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建议。区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主体报送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进行汇总研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