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顺城区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顺城区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值守
3.2 事故等级提升
4 应急处置
4.1 现场指挥部
4.2 力量调集
4.3 处置行动
4.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5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提高对一般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消防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顺城区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辽宁省消防条例》(2022修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辽政办〔2020〕24号)、《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顺市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顺城区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方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顺城区内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以及导致其他一般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
1.3.2 火灾等级
根据火灾事故危害程度,火灾事故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
一级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或被困且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灾事故、带电设备(线路)或其他类一般火灾事故。
二级火灾事故:有1-2人伤亡或被困的火灾事故;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灾事故;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事故等。
三级火灾事故:有3-9人伤亡或被困的火灾事故;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事故等。
四级火灾事故:有10-29人伤亡或被困的火灾事故;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事故等。
五级火灾事故:有30人及以上伤亡或被困的火灾事故;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事故等。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
把生命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较大火灾事故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1.4.2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
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反应快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实现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1.4.3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顺城区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作用,实行领导负责制,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顺城区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根据火灾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区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委常委、分管日常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顺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分管负责同志和事发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设立本级火灾事故处置应急指挥机构。
2.1.2 指挥权限划分
火灾事故处置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一级,区级负责二级火灾事故,较大以上(三、四、五级)火灾事故要向市指挥部请求指挥处置。
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和灭火救援组、综合协调组、治安交通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置组和技术咨询组等7个工作组。
2.1.3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担任。
2.1.4 现场指挥部设立
当发生处置复杂、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涉及跨乡镇街道或多个部门长时间协同处置的,应当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火灾类型和等级,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共同组建现场指挥部,协调各相关部门成立相应工作组,明确各工作组负责人和联系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2.1.5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由一名总指挥、若干名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负责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救授工作;决定和批准灭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副总指挥按照行政职务职责范畴协调相关工作,完成总指挥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 现场指挥部选址要求
根据火灾事故的性质、种类、危害程度或实际需要,按照“安全就近、利于指挥、交通便利”的原则,尽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利用通信指挥车辆或征用事发区域周边建筑物设立指挥场所,并设立明显标识。
2.1.7 现场指挥部设备配置
指挥部内设置现场指挥席位,开通通信指挥渠道,应具备召开会商会议的能力。配置决策指挥系统、数据通信网络、音视频图像显示器、对讲机等随行指挥通信设备以及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2.2 工作职责
2.2.1 区指挥部职责
2.2.1.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指挥火灾事故处置各项工作。
2.2.1.2 向上级和本级指挥机构汇报处置情况,负责与后方指挥中心、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联系机制。
2.2.1.3 统筹、协调现场各灭火救援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2.1.4 统一报告和发布火灾事故相关信息。
2.2.1.5 组织开展舆情监控、舆论引导与处置工作。
2.2.1.6 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指导、协调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
2.2.2 现场指挥分组
现场指挥部内设机构一般包括:灭火救援组、综合协调组、治安交通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置组和技术咨询组等。消防救援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遂行灭火救援出动的前方指挥部,辅助现场指挥部对各救援力量开展调度指挥、行动管理、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相关工作。
2.2.2.1 灭火救援组
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开展会商研判,研究拟订灭火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各类消防救援力量开展处置;为现场指挥部运行提供保障;向各工作组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负责火灾事故处置情况报告和总结评估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建技术咨询组。
2.2.2.2 综合协调组
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各工作组和属地相关单位沟通联络;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调用救援资源。
2.2.2.3 治安交通组
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交通运输、交警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现场管控,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周边交通。清除障碍,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
2.2.2.4 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提供现场处置医疗保障,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2.2.2.5 新闻宣传组
由宣传部门牵头、会同消防救援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新闻媒体协调与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2.2.2.6 善后处置组
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组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开展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2.2.2.7 技术咨询组
由各类火灾事故技术和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协助制定火灾事故现场灭火救援方案,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2.3 各乡镇街道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2.2.4 成员单位职责
2.2.4.1 区委宣传部:负责一般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报道等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开展火灾事故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2.2.4.2 市公安局顺城分局:负责协调、指挥公安警力配合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和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对火灾事故的侦察和防范工作;负责维持灾害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负责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涉稳、涉访等情报信息的收集。
2.2.4.3 区应急管理局: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时,启动本局应急机制,到场参与处置决策,提出建议,提供技术支持,指导事故单位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对火灾现场及附近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负责做好因火灾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灾民提供必要生活救助。
2.2.4.4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区消防救援大队下属消防救援站、专职消防队和其他消防力量开展现场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主动配合区委、区政府等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火灾有关信息;完成区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2.2.4.5 区交警大队:负责协调、指挥公安警力配合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负责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
2.2.4.6 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火灾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放射源进行应急监测,调查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程度,并向区指挥部报告环境监测情况。
2.2.4.7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单位提供事故现场有关人防工程的情况、事故区域及周边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情况,视情调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大吨位绿化洒水车等市政公用设施装备,为灭火救援现场提供特种装备器材支持。
2.2.4.8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法定职责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2.2.4.9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火灾事故现场急救、受伤人员救护与转移治疗应急预案,确定救护医院,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救护药品的调配,负责现场伤员的急救与转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并报区应急指挥中心。
2.2.4.10 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协助做好火灾可能威胁的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做好火灾事故可能威胁到的森林或重要林业设施保护工作。
2.2.4.11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农机生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保障工作。
2.2.4.12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保障灾害现场参与抢险救灾单位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频需求,加强对现场的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值守
3.1.1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值守。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制度。
3.1.2 参与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
3.2 事故等级提升
当火灾事故等级升级,乡镇街道级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区级指挥机构报告火灾情况;如区级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升处置等级,乡镇街道级指挥机构应当服从区级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
4 应急处置
4.1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后,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处置工作需要,可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发地乡镇街道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4.2 力量调集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后,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灾情需要适时调集相关增援力量到场参与处置。消防增援力量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转制过渡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调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调动审批办法(试行)》(应急〔2019〕4号)执行。
各消防增援力量由当日大队值班领导带队,按照命令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或直接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区指挥部视情调派灭火救援技术人员到场,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4.3 处置行动
4.3.1 火灾先期处置。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立即到达现场,由到场最高职务者任现场指挥员,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管控、交通疏导、人员疏散、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防止事态升级和扩大,并将现场情况及所采取的措施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指挥部的启用由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
4.3.2 指挥权移交。当火灾事故需要上级指挥处置的,在上级现场指挥部设立后,下级现场指挥机构要做好对接,移交指挥权,并及时报告现场处置情况,接受上级统一领导。
4.3.3 决策指挥。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加强现场评估和会商研判,迅速判断火灾涉及的范围和影响程度,做出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调动各类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果断处置。
4.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4.1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火灾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火灾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调动的参战力量、现场的灭火救援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火灾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火灾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上报。
4.4.2 信息报告要求
当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后,有关单位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0分钟,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4.4.3 信息发布
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接待采访等事项由区指挥部统一部署,区委宣传部按照《顺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发布一般火灾事故的有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5 响应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结束,次生、衍生灾害被消除,各种秩序恢复正常时,由应急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建议并经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火灾扑救工作完成后,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火灾灾情警报,必要时发布公告,终止应急状态,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现场移交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5.2 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事故损失评估认定,并将结论报区政府。
5.3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保险理赔等方面予以协调处理,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建立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政府专职队、企业专职队和社会救援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应急救援队伍,逐年递增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力量投入,加强一线执勤力量,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人力资源保障,增加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编制,完善应急救援技术人才库,开展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应用培训和演练,提高现场救援效率。
6.2 装备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救援力量所需的器材装备保障计划,强化战勤保障,打牢物资基础。现场指挥部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参战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6.3 通信保障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时,根据现场需要,区指挥部商请市有关部门启动《抚顺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协调市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视情商请市有关部门开通专用电话、电台等通信网络。火灾造成公用电信网阻断时,商请市有关部门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为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临时应急通信。同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事故区域故障通信设施抢修,请求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重要部门的通信需要。
6.4 医疗卫生保障
现场指挥部协调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对受灾群众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的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急救中心(站)。根据现场需要,启动《顺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6.5 技术保障
吸收技术人员参与指挥决策,科学制定一般火灾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乡镇街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火灾事故预防、初期火灾扑救、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防控火灾的能力。
7.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全区防灭火救援指挥系统范围内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有关部门按照本行业、本系统的规定分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3 演习
区级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实战演习。区指挥部定期组织全区范围内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检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赶赴现场、现场处置、协同配合、后期处置等综合实战能力。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顺城区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1.2 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一般火灾事故的发展变化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不断修改完善。每次处置一般火灾事故或组织演习后,都要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8.2 奖励与责任
8.2.1 奖励
对在处置一般火灾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政府或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英勇献身人员按照政府或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上报追认烈士。
8.2.2 责任追究
对单位或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