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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顺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顺政办发〔2023〕6号    成文日期:2023/6/15 9:14:44
文件正文  
顺政办发〔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顺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抚顺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一审、二审、再审等行政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办法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四条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共同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应出庭应诉。

第五条 对于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庭审前应向主审法官主动示明身份。

  第七条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庭审

  第八条 行政负责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区政府将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数评估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不力或者存在下列规定情形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提出法治建议或者移交有关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二)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七)出庭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应诉职责,致使案件败诉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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