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顺城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
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顺城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城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协调联动机制
为推进我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构建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乡镇(街道)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通知》(辽委办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建立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基层管理体制创新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委工作要求,按照权责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乡镇(街道)与区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二、乡镇(街道)与区级职能部门职责边界划分
根据《中共顺城区委办公室 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顺城区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顺委办发〔2022〕30号)文件,乡镇(街道)要按照法定事项切实履行好职责。
区级职能部门要将与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准确提供给乡镇(街道),执法依据调整时及时通报乡镇(街道),部门与乡镇(街道)要对各自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制度
区级职能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乡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区级职能部门管辖的,或区级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街道)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区级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查处。
2.乡镇(街道)、区级职能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3.案件移送应当以区级职能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
1.乡镇(街道)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区级职能部门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区级职能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立案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乡镇(街道)处理的,区级职能部门要做好登记记录,同时告知乡镇(街道)组织进行调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乡镇(街道)。区级职能部门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
3.区级职能部门告知乡镇(街道)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街道)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乡镇(街道)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乡镇(街道)应向告知的区级职能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三)信息共享制度
区级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在各自行政执法(协助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信息共享的主要内容:
1.涉及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街道)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3.乡镇(街道)作出的与区级职能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乡镇(街道)应按区级职能部门需要及时反馈。
4.与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区级职能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乡镇(街道)提供的数据资料)。
5.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6.区级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7.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四)联合执法协商制度
乡镇(街道)与区级职能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协商制度,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执法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商会议应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乡镇(街道)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乡镇(街道)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处理的,乡镇(街道)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乡镇(街道)与区级职能部门明确联合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五)执法协助制度
乡镇(街道)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区级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该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乡镇(街道)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乡镇(街道)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区级职能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刁难。
(六)争议协调制度
乡镇(街道)与区级职能部门发生执法管辖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政府决定。
(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乡镇(街道)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