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抚顺顺成建设有限公司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照《辽宁省开发区条例》(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各级各类开发区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辽委发〔2021〕8号)《中共抚顺市委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新全市各级各类开发区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抚委发〔2020〕13号)中关于开发区推行“管委会+公司”运行机制的相关精神,为充分激发开发区改革创新活力,增强内生动力,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拟实行“公司+管委会”运行模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辽宁省开发区条例》第四章管理体制第八、九条规定,开发区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级人民政府下放的有关权限”,履行“所在地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与经济管理和社会投资服务相关职能”。经2023年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授权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抚顺顺成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抚顺顺成建设有限公司产权及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管理、领导人经营责任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等出资人职责,并根据相关国资管理规定,规范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等工作。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