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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顺城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名单》的通知
浏览:1767次'时间:2025年1月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规定和要求,结合顺城区机构改革方案及部门职能调整,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名单予以公布。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城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名单

 

一、拟确立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抚顺市顺城区应急管理局(抚顺市顺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抚顺市顺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受委托组织

1.抚顺市顺城区劳动者权益维护中心(抚顺市顺城区劳动人事仲裁院)

2.抚顺市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3.抚顺市顺城区工业和信息化事务服务中心

4.抚顺市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

5.抚顺市顺城区民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抚顺市顺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抚顺市顺城区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二、拟移出主体

1.抚顺市顺城区医疗保障局

2.抚顺市顺城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

3.抚顺市顺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4.抚顺市顺城区应急局

5.抚顺市顺城区殡葬管理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