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顺城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名单》的通知
浏览:1767次'时间:2025年1月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规定和要求,结合顺城区机构改革方案及部门职能调整,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名单予以公布。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城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名单
一、拟确立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抚顺市顺城区应急管理局(抚顺市顺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抚顺市顺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受委托组织 1.抚顺市顺城区劳动者权益维护中心(抚顺市顺城区劳动人事仲裁院) 2.抚顺市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3.抚顺市顺城区工业和信息化事务服务中心 4.抚顺市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 5.抚顺市顺城区民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抚顺市顺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抚顺市顺城区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二、拟移出主体 1.抚顺市顺城区医疗保障局 2.抚顺市顺城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 3.抚顺市顺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4.抚顺市顺城区应急局 5.抚顺市顺城区殡葬管理行政执法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