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消防检查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辽宁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社会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公安厅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辽宁省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若干规定》(辽消安委〔2024〕23号)《顺城公安分局“九小场所”划分标准》(抚公顺传发〔2025〕082号)《抚顺市顺城区消防安全重点位界定标准》(抚顺消〔2023〕15号)《顺城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抚顺消〔20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公安派出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检查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消防检查范围
1.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范围。《抚顺市顺城区消防安全重点位界定标准》(抚顺消〔2023〕15号)《顺城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顺消〔2025〕5号)规定范围内的单位。
2.各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顺城公安分局“九小场所”划分标准》(抚公顺传发〔2025〕082号)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检查范围。对辖区内不属于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单位、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进行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4.各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检查范围。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对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并提供单位台账明细,配合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公安派出所,区消防救援大队划分监督检查范围。
二、工作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公安派出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标准要求自行排查,建立列管单位台账,将所有单位及场所纳入各自监督检查范围,防止出现失控漏管,确保工作无盲区、全覆盖、无缝衔接。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公安派出所,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划分整过程中或者调整后有异议的单位,要积极协商解决确认,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报请区政府确认。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公安派出所,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及时查询住建部门新审批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项目信息,及时查询各行业主管部门台账信息,将符合各自标准的单位、场所及时纳入各自消防检查范围。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公安派出所,区消防救援大队要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度市政府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静期”制度,“企业安静期”内原则上不得入企进行执法检查。
附件:1.《顺城区公安分局“九小场所”划分标准》(抚
公顺传发〔2025〕082号)
2.《抚顺市顺城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抚顺消〔2023〕15号)
3.《顺城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
定标准》(抚顺消〔2025〕5号)
4.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5.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一般单位名单
6.公安派出所列管“九小场所”名单
7.顺城区乡镇街道列管单位名单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顺城区公安分局“九小”场所划分标准.doc
附件2 抚顺市顺城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doc
附件3 顺城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指导意见.doc
4.顺城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xls
5.顺城区消防安全一般单位名单.xls
6.公安派出所列管“九小场所”名单.xls
7.顺城区乡镇街道列管单位名单.xlsx